为确保建筑市场竞争公平、公正,实现市场规范管理,保证税负公平,凡在丽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报验或税务登记手续,纳入税务部门统一管理。
四、奖励政策
市政府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基金。该专项资金每年安排用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创优夺杯、开拓市场、资质晋升等方面的奖励。
(一)首次获“丽水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首次获“丽水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 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首次获 “丽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称号和“丽水市建筑业开拓市场优胜企业”称号的,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二)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获省优质工程“钱江杯”奖、获丽水市优质工程“九龙杯”奖,其奖励政策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品牌培育与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8〕37号)执行;获“省级文明标化工地”称号和获“市级文明标化工地”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奖励100万元;主项资质由二级晋升为一级的,奖励20万元;主项资质由三级晋升为二级的,奖励8万元。
(四)支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对纳入国家或省、市计划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研发项目,按照有关文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建筑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投入额的4%补助,单个企业享受此项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五)对建筑企业在市外承揽工程且企业所得税回注册地缴纳的,按该项目回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以上奖励和补助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五、附则
(一)本意见享受对象为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纳税营业额实现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其他扶持政策中同一类别的政策条款。
(二)企业的奖励和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当地县(市、区)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会同财政部门(区属企业需会同莲都区政府)审核并编制资金使用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
(三)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