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华侨:指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劳务输出、技术移民、投资移民、留学等到国外已取得所在国永久或长期居住权的人员。
(六)侨资侨属企事业:侨资企业指华侨、外籍华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指境外资金占企业、事业单位注册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含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或自筹资金占企业、事业单位注册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企业、事业单位中归侨、侨眷人数占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含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普查内容
(一)归国华侨身份确认登记;
(二)侨眷身份确认登记;
(三)归侨、侨眷及港澳同胞眷属情况登记;
(四)侨资企业情况表;
(五)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情况表;
(六)具体内容按分类登记表栏目和附注说明进行登记。
四、普查方法
(一)宣传动员。各县、市和州级各单位要根据普查内容及要求,并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召开侨情普查动员会议,对普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调查摸底。在入户普查开始之前,各普查工作组首先进行调查对象摸底。一是掌握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所在县、市的侨情情况;二是与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所在县、市有关单位相关负责人联系,掌握需入户普查的对象和数量。
(三)入户普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各普查工作组组织普查员,入户进行侨情普查,凡普查对象被初步确认具有侨眷身份或符合相关条件者,由户主填写相应表格。在进行登记的同时,可由普查对象提出申请,填写由普查员发放的《华人、华侨、归侨、港澳同胞眷属证核发登记表》。
(四)检查验收。各普查工作组要定期开展侨情普查的检查指导和质量抽查工作,普查员入户普查结束后,各普查工作组要对填写的表格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表格要组织人员重新普查,确保普查质量。
(五)录入汇总。普查员入户普查结束并经检查无误后,由各普查工作组进行计算机录入汇总。
(六)资料上报。各县、市和州级各单位侨情普查资料录入汇总后,将有关资料报送州外事侨务办进行全面汇总。
五、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工作安排在2009年1至10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