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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9.省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
  10.省测绘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云南省测绘条例》。
  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组织实施
  (一)主要内容
  1.对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检查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是否应用适当。
  2.对规范性文件,主要检查制定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是否有充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制定的依据;是否与上位法和上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违法设定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禁止性事项。
  (二)基本要求
  1.2009年要针对2008年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部分行政执法主体没有严格落实“罚缴分离”制度、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任务、少数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存在违法收费(将违章车辆扣留、扣押并停在专用或者指定的停车场,并收取高额保管费和停车费)和个别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招商引资越权违法减免水资源费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如果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和云南省行政问责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
  2.综合类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类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的实施方案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实施。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请于2009年3月底前送省法制办。
  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依法开展。我省的法制督察人员应当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云南省法制督察管理办法》规定的职权范围,依法履行职责,在本计划的执行中,有义务对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实施监督。具体监督时应出示法制督察证件,告知检查事项和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职能交叉、执法主体不清楚等问题,要组织研究,提出解决的方案,由有权机关裁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查清事实,提请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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