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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农房重建信贷支持工作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农房重建信贷支持工作的通知
(广府函〔200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了支持灾后农房重建工作,市政府及时出台了《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农村住户永久性住房重建信贷支持的意见》(广府发〔2008〕27号),经过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的努力工作,全市自愿申请并符合信贷条件的农户农房重建均获得了信贷支持。但对照灾后农房重建工作要求,还存在担保机制不够健全、信贷政策把握不够准确等问题,按照市“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委员会第三次成员会议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的意见》(川办发〔2008〕49号)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灾后农房重建信贷支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金融支持灾后农房重建的意见

  要按照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地震灾区农房重建的基本原则、工作重点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落实广府发〔2008〕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政策规定及时满足农房灾后重建信贷需求,为全面完成灾后农房重建任务提供强有力的信贷服务。

  二、金融机构要更加积极主动做好灾后农房重建的金融服务

  (一)更加认真地履行社会责任。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把支持灾后农房重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发挥主体作用。各商业银行都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灵活多样的方式支持农房重建。

  (二)更加主动地服务农房重建。加强调查,摸清情况,及时调整和核定授信额度,改进信贷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贷款

  审批发放效率,以优质高效的服务支持灾后农房重建。

  (三)更加积极地创新农房重建信贷工作。创新农房贷款品种,探索整贷零还等还款方式,减轻农户短期本金偿还压力。积极探索权证抵质押担保的具体操作办法。用足用好支农再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基础上对农房重建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优惠。同时,要加强金融监管,规避和防范金融风险。

  三、为金融支持灾后农房重建提供配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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