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农房重建担保的实际需求,运用对口援建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财政补偿资金等,在2009年2月底前建立农房重建担保资金。二是要按保本经营的原则,对开展农房灾后重建优惠贷款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
四、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自身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
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大局,事关灾后重建工作有序开展。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在灾后重建中发挥作用的意见》(广府发〔2008〕30号)和市政府关于支持灾后青川县农村信用社重建的安排部署,一是将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建设纳入市县重建总体规划;二是通过向省信用联社争取支持、对口省市支援、财政性资金扶持和自筹等多种渠道,努力落实信用社重建资金;三是落实好地方性金融机构有关税收、用地、资产处置和权证抵押规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四是积极引导有关部门将灾后重建资金、补助资金及涉农部门的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增强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促进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
五、为灾后农房重建贷款业务可持续运行创造良好条件
引导农户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本着先解决基本需求、以后逐步改善的指导思想,合理决定农房重建投资和贷款数额,避免过度负债。农房重建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规定的农房重建面积和农户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每个农房重建贷款户的贷款规模。对于无收入来源或自身缺乏建房能力的农村困难户,主要依靠非金融政策实施救济帮扶。要正确解释灾后农房重建的金融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增强灾区社会诚信意识。要进一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金融支持灾后农房重建打下扎实的信用基础。
六、加强督办,全面落实金融支持灾后农房重建各项政策措施
各县区要充分认识灾后农房重建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性,进一步认真落实好省市政府灾后农房重建的各项政策和具体措施。市政府督办室要对落实广府发〔2008〕27号文件和本通知的情况,特别是建立农房重建担保资金的情况,对各县区进行专项督查,向市“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委员会专题报告,及时推广经验,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市财办、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广元银监分局要加强对灾后农房重建金融支持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测。市级有关部门要支持金融机构在灾后农房重建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为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创造良好的环境,努力促进灾后农房重建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