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广府函〔2009〕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9〕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用工岗位和就业局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原则。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2009年内缓缴6个月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记录连续计算。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待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扣减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实际缴费记录额为基数计算;缓缴期满后,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从实际收到之日起计息。为确保职工待遇不受影响,缓缴企业申报职工退休待遇和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补缴与所办理人员相对应的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确认。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向社保关系所属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意见,县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并分别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费缓缴的初审情况汇总报市社会保险局、市医保局和市就业局审查汇总,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会审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按规定每月10日前将上月确认的缓缴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经确认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需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并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原则。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2009年内,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