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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五、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困难企业实施职工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后的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标准和程序。职工在岗培训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困难企业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密切关注企业劳动关系的新情况、新动向,及时了解掌握困难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和规模裁员情况,对裁员实施有效的预防、调节和控制。要鼓励和引导困难企业与职工依法平等协商,采取调整班次、缩短工时、轮流休假、开展在岗培训等措施,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要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企业裁员的法律规定,企业裁员超过规定规模的,要履行法定程序,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核准。要指导困难企业妥善解决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鼓励和引导企业与职工或工会通过依法平等协商,采取签订分期支付协议、租赁企业厂房设备等生产资料、代职工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方式抵扣应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七、准确界定困难企业

  “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方面的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经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经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具体认定条件和范围、数量、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前提下确定。具体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经贸、国资等部门负责。

  八、因地震灾害造成的困难企业适用政策范围

  因地震灾害造成的困难企业适用于上述政策范围;上述政策没有覆盖的,在2009年底前可继续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特殊政策的实施意见》(广府办发〔2008〕7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任务,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简化程序,强化服务,切实落实好本《实施意见》精神,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地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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