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8]175号)
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行政许可工作,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
行政许可法》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和印章使用
根据《
行政许可法》规定,我厅的行政许可决定统一加盖“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章。审批流程:政务大厅统一受理我厅各项行政许可申请;主办处室在做出行政许可受理决定后,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初步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批;厅领导审批签字后,由主办处室到厅办公室在行政许可决定文书上加盖我厅法人章,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章,需办理证件的,在相关证件上加盖厅法人章及钢印,然后由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为保证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主办处室应及时报厅领导审签。如果负责审批的主管厅领导因外出等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审签,报请B角厅领导审签。两位厅领导均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审签时,由主办处室呈请其他厅领导审签。
二、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度
为保证在法定时限内办结行政许可事项,负责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处室内部要实行AB角负责制,每项行政许可要确定一名主办人(A角)、一名协办人(B角)。对主办岗位的业务,主办人全面负责,协办人协助负责。A角、B角必须同时具备熟练承担该项行政许可业务所应具备的政策、业务能力。A角因故不能在法定时限内办理时,由B角代其履行岗位业务职责。无特殊情况,A、B角不应同时外出,避免出现工作空岗、超期办理现象。各处室要本着“方便服务对象,规范服务行为,简化办事程序”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提前完成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
三、简化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
行政许可法》第
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有关处室要严格审查行政许可程序,对没有法律依据要求下级劳动保障机关初审的作法应予取消,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并做好与政务大厅的工作衔接。程序调整后要及时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政许可工作平稳过渡。
四、规范行政许可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