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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2009年纠风工作四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关注民生、机制创新,坚持巩固已取得的治理工作成果,推进教育协调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为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的保证。

  二、工作任务

  1、坚持把加强领导干部和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加大监督与管理力度。一是加强领导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开展“弘扬红色传统、抵制黑色腐败”主题教育活动。提高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对学校负责同志进行廉洁自律、依法治教和依法收费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二是认真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百千万工程”,加强师德师风教育、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建立健全师德师风监督考核机制,查找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广大干部教师队伍中大力弘扬正气,增强抵制教育乱收费的自觉性,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纠风办。

  2、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外,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及教师统一或变相强制向学生收取教辅材料费、校服费、保险费、课外读物费、住宿费等各项代收费和各种服务性收费,相应的合理开支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坚决禁止各学校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借读费等各种形式的乱收费行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新闻出版局

  3、规范公办高中收费行为,继续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高中阶段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代办代收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照规范程序操作,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佣金等返还的,必须如实入帐并及时按实与学生结算,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开支。公办高中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进一步做好公示工作,坚决纠正学校招收择校生比例过高、录取分数线过低和违规乱收费的问题。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

  4、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禁公办学校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一是除寒假初、高中毕业年级的学生和暑假即将进入高三年级的学生,因完成教学计划的需要,在确保师生安全的情况下,学校可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补习外,中小学其他各年级一律不准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二是推进“阳光招生”。严格招生程序,公开招生信息,完善录取流程,确保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进一步推行“阳光分班”,着力解决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积极推进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大班改小班”建设,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均衡招生政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中等学校招生管理改革。三是严禁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补课培训。对教师乱办班、有偿家养、家教及擅自征订、诱导或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的以教谋私行为坚决查处。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纠风办

  5、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一是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规范中小学用书征订行为,完善教辅材料审读推荐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中小学教材必须在教学用书目录内选用,严禁选用目录以外的教材。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教师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学习用品。加强地方课程教科书的规范管理。二是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物价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和公示,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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