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有形市场建设的通知
(北政发〔2009〕14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有形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进行。
二、北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北海市土地有形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北海市地产交易中心是北海市土地有形市场的交易服务机构,市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土地有形市场的管理工作。
三、下列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
(一)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需拍卖、变卖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偿还债务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处置;
(二)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及联营合作等交易;
(三)企业改制中以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原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之间转让的除外);
(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联营合作、抵偿债务等交易;
(五)军队空余土地的转让;
(六)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包括政府征用、收回、收购储备后用于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出让或租赁;
(七)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外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的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
(八)以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涉及享受过减免地价(租金)的或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及分割转让等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