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十)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入市交易;
(十一)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方式交易的其他情形。
四、除本通知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土地交易也可以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五、土地使用权的公开交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招标;
(二)拍卖;
(三)挂牌。
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转让方案并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地价,经集体讨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国资或经贸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转让。
八、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应当由军队单位提出转让申请,按程序报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后,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市人民政府,再由市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纳入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对未纳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和年度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转让。
九、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告由委托人委托市地产交易中心发布。公告应在市主要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同时在土地有形市场内公示。其中,经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委托人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十、土地使用权转让,可设立最低保护价。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未达到最低保护价、规定人数或其他条件要求的,委托人有权收回重新安排交易。
最低保护价,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和委托人要求的保护价。
十一、土地公开交易成交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地产交易中心与受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人分别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十二、土地使用权通过市地产交易中心公开转让后,受让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凭《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申请办理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