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护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
第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用地区域内新建、改扩建、翻建民用建筑的投资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修建符合标准等级的防空地下室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和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经审查达到人防工程设计规范标准的建设项目,发放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经审核同意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发放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专指人防工程项目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分和审批:
(一)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防空工程为大型项目,逐级报国家人防办审批;
(二)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的防空工程为中型项目,逐级报省人防办审批;
(三)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含本数)至1000万元以下的防空工程为小型项目,由州人防办审批;
(四)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防空工程为零星项目,由所在地县市人防办审批。
第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将设计方案报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设计单位按照初审意见组织施工图设计,再将完整的设计施工图纸文件资料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