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凡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域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民用建筑须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的,应当提前办理人防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项目或者未办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批准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标准。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在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用地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层(含本数)以上或者基础开挖深度达3米(含本数)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本数)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9层(含本数)以下并且基础开挖深度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的2%-3%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五条 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很不经济的(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项目);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较浅等地段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四)因建设项目地段地下管道设施密集,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施工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十六条 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发改、建设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为准)项目,根据《楚雄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免收易地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