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出示营业执照,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介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劳动者有权查阅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核查其身份证件,对跨地区就业人员还应当核查其暂住证,但不得扣留被录用者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关证件,也不得收取任何抵押金和抵押物。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有关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工培训、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护、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协商一致后公布实施。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劳动者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培训、劳动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和法制教育。

  从事技术工种的须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第十五条 劳动者从事特种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能上岗。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安排进行职业病诊断和治疗;对发现职业病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