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楚雄彝族自治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州民用爆炸物品专营企业凭州公安局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专营企业组织民用爆炸物品货源。县市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网点凭县市公安局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到州民用爆炸物品专营企业进货销售。

  第十一条 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经运达地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发给《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第十二条 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所需爆炸物品凭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网点购买,严禁自行调入、带入或自配使用。

  国家、省、州重点工程项目和年炸药使用量达千吨以上的企业需要的民用爆炸物品,县市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网点无供给能力或储存条件的,经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由州民用爆炸物品专营企业直接供应。

  第十三条 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储存点,应当建立完善的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配备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并取得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云南省加强和规范涉爆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培训考核合格,由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以上专业资格的人员操作爆破。无专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不得核发购买爆破器材的有关证明,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