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楚政通〔2009〕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1月5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四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促进我州政治、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
《未保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委员单位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途径,是培养新一代合格接班人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战略要求和重要任务。每个家庭、学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各方面都应重视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切切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并长期坚持下去。
第三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二章 工作任务和基本目标
第四条 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任务是:坚持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方针,各委员单位协调一致,各司其职,形成健全完善的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体系;充分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教育、引导和保护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安定的政治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