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本目标是:
(一)保障未成年人充分享有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得到有效控制并不断下降。
(三)确保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不断减少,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牵动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委员单位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制度,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三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党政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保护措施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体制是: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具体指导、协调各委员单位的工作,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同时,各县市还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机制。
第八条 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是保护全州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督促、协调、推动各县市政府及州级有关部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情况;
(三)制定全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
(四)研究决定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工作;
(六)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移交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七)处理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
第十条 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一)促进
《未保法》在全社会的宣传、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