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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着眼,在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方面制定政策,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并积极支持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教育、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

  参与表彰奖励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两法一例”和未保委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工作人员编制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在大力宣传和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同时,加强市场管理。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税务部门主要职责

  支持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贯彻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

  逐步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办理机构,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办事,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分管分押,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司法部门的主要职责

  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未保法》以及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好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对失足未成年人的管教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的主要职责

  对行政机关实施《未保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处理有关未成年人的行政争议案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工作,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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