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城市中小学和社区青少年活动阵地,确保在城市建设中不被侵占。
第三十九条 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
依法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及周围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废渣及产生噪音污染,禁止其他破坏未成年人活动、学习、生活环境的行为。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 各委员单位要把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纳入到具体工作职责中去,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经济利益挂钩。
第四十一条 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
《未保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单位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和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考核标准是:委员单位的各级党政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职责明确、有专人负责,层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组建一支精干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队伍,协调全社会同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做斗争,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并逐步下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不断减少,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第四十四条 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核拔。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 每年召开一次未保委全体成员会议,总结上一年工作,研究部署本年度工作任务,讨论通过未保委重大工作事项等。涉及临时性会议根据未保委领导安排决定。
第四十六条 每5年召开1次全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议,交流未保工作经验,表彰先进,总结、部署全州未保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责适用于楚雄彝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各委员单位可依据本规责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