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文件的通知
(楚政通〔2009〕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是继国务院2004年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后,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而作出的又一重大举措。为进一步提高我州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彝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云政发〔2008〕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楚雄的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依法行政使命感和紧迫感
加强州、县市政府依法行政,事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事关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政府建设,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县市政府处于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县市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和管理服务能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全州政府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使命感和紧迫感,真正把加强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全州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为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开展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事项,要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广泛征询意见。推行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按照规定进行听证。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制度,各级各部门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对重大决策,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要强化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应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州级部门及县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