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到我州投资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外,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规定。
第二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六条 到我州投资的外来投资企业,凡符合国家、云南省以及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的,税务部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及时落实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增值税、营业税
(一)外来投资企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州以下受益同级财政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本级所得的20%扶持企业发展。其中:外国投资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州级出口创汇型企业、州级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的奖励期可再延长2年。
(二)外来投资楚雄州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类生产型的重点企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州以下受益同级财政按缴纳增值税本级所得的30%扶持企业发展。
(三)外来投资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业的重点企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5年内,州以下受益同级财政按缴纳营业税的40%扶持企业发展,从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的当年起5年内,州以下受益同级财政按缴纳营业税的50%扶持企业发展。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
(一)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外,自项目取得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其主营业务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可在云南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享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四)外来投资企业,用利润在楚雄州直接再投资的,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经投资者申请,同级政府确认批准,按所用于投资的利润总额已缴纳的所得税中属于州县级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