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其他
(一)外来投资企业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合计达100万元以上的,逐年增速低于50%,三年内受益同级财政按超额部分的20%扶持企业发展;逐年增速达50%及以上,三年内受益同级财政按超额部分的30%扶持企业发展。
(二)外来资金投资于楚雄州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类的重点企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5年内,所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回扶持企业发展。
(三)在楚雄州境内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租赁经营的,给予投建单位建设过程中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及城建税全额扶持。
(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扶持。
(注:1. 本规定所指的重点企业,均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由楚雄州招商引资委员会组织认定;2. 本规定所指的现代服务业,是指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第三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条 在楚雄州内投资兴办企业使用的土地,采取依法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凡外来投资者在我州兴办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税收项目和楚雄州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土地出让金按国家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能源、交通、水利、文化、教育、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按实际情况,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二条 工业生产性项目用地,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经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基准地价的,土地出让底价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的,逾期1年,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2年,由原批准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及驻楚中央、省属企业兼并、收购楚雄州内企业,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给予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且不改变用途的,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