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若按基准地价及其以上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同级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财政扶持:
(一)投资于楚雄州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类的重点企业,以平均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8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元按该宗土地出让金总额给予10%的扶持,但最高扶持不高于该宗土地出 让金总额的50%。
(二)投资于基础设施以及高科技、现代服务业的重点企业,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到50万元,按该宗土地出让金总额给予60%的扶持;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不到100万元,按该宗土地出让金总额给予80%的扶持;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按该宗土地出让金总额给予100%的扶持。
(三)上述外来投资项目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土地出让金财政扶持额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依据各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进行预算,并在项目建成竣工时依据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决算,在项目竣工时按决算总额全部兑现。
(四)对享受了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用地,如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政府将首先收回对该项目的土地优惠扶持资金,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设政策
第十六条 民营的国(境)外和州外民营投资企业的建设工程享受以下待遇:
(一)投资者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及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行政干预或指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审查初步设计;涉及到国家和公众利益、安全性的内容,在办理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合并审查。
(三)以民营资本金投资的投资者可自行组织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域限制,但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工程建设的资质等级;属省外施工企业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云南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滇备案证》,由具有与该项目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投资并进行施工的,无须交纳任何招投标费用。
(四)投资者如具备工程建设资质条件要求的,可不对外招标,自主承建。
(五)投资者可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干预。其工程造价可按照地方性计价依据或国际惯例的计价办法编制,定额编制管理费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