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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征收激励与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征收激励与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楚政通〔2008〕8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征收激励与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
征收激励与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充分调动州直单位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防止出现多收乱罚、应收不收、该罚不罚和征多征少一个样、管好管差一个样等现象,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良性互动机制,确保州级政府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断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履行州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职责的州级部门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执收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资源)收益(不含一次性产权转让所得)等非税收入。

  第四条 州级非税收入管理实行“目标计划,超奖短扣,绩效考核”的激励考核机制。

  年初,由州人民政府下达征收计划。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根据各执收单位前3年的征缴情况、政策变化情况和所掌握的征管数据信息,按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收入数下达(政策性因素和一次性收入因素剔除)。

  征收计划纳入州人民政府对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完不成年度征收计划的,由部门负责人向州人民政府写出书面说明,对无政策性减收和基数变化,又完不成征收计划的单位,由州人民政府对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财政部门相应扣减部门的支出预算。

  第五条 州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类考核激励机制。根据资金性质,分为“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的考核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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