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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征收激励与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纳入本办法“政府性基金”考核的项目是:土地出让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育林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纳入本办法“专项收入”考核激励的项目是:水资源费、排污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纳入本办法“其他政府非税收入”进行考核激励。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的激励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计划的,给予一次性征收工作奖励。

  (二)其他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

  1. 征收工作奖励。凡由本部门或本部门所属单位直接征收,年度计划内的,按以下比例给予征收工作奖励:

  征收计划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按5‰给予奖励。

  征收计划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的,按4‰给予奖励。

  征收计划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3‰给予奖励。

  征收计划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2‰给予奖励。

  超额完成年度收入计划的,超额完成部分按1.5%给予超收工作奖励。

  2. 代征手续费。本部门或本部门所属单位不具备直接征收条件,需委托其他部门代征的,可计提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州有关管理规定核定。

  3. 代征手续费的提取标准

  (1)上级文件明确规定代征手续费标准的,按明确的标准计提。如代征手续费标准设有上、下限的,原则上对征收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项目按下限标准执行,对征收数额较小的项目按上限标准执行。

  (2)上级没有明确规定代征手续费标准的,由州财政局根据征收工作难易程度和收入大小等因素核定。

  4. 对完不成年度征收计划任务的,按完不成计划的数额,相应扣减部门下年专项预算安排。

  第七条 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的考核激励

  (一)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完成年度收入计划且超过上年实际完成数15%以上的,其超额完成部分,事业单位100%奖励给单位,行政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60%奖励给单位。

  (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完成年度收入计划且超过上年实际完成数15%以上的,其超额完成的部分,事业单位100%奖励给单位(即政府不进行统筹),行政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60%奖励给单位(即政府统筹比例降低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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