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本办法“政府性基金”考核的项目是:土地出让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育林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纳入本办法“专项收入”考核激励的项目是:水资源费、排污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纳入本办法“其他政府非税收入”进行考核激励。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的激励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计划的,给予一次性征收工作奖励。
(二)其他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
1. 征收工作奖励。凡由本部门或本部门所属单位直接征收,年度计划内的,按以下比例给予征收工作奖励:
征收计划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按5‰给予奖励。
征收计划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的,按4‰给予奖励。
征收计划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3‰给予奖励。
征收计划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2‰给予奖励。
超额完成年度收入计划的,超额完成部分按1.5%给予超收工作奖励。
2. 代征手续费。本部门或本部门所属单位不具备直接征收条件,需委托其他部门代征的,可计提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州有关管理规定核定。
3. 代征手续费的提取标准
(1)上级文件明确规定代征手续费标准的,按明确的标准计提。如代征手续费标准设有上、下限的,原则上对征收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项目按下限标准执行,对征收数额较小的项目按上限标准执行。
(2)上级没有明确规定代征手续费标准的,由州财政局根据征收工作难易程度和收入大小等因素核定。
4. 对完不成年度征收计划任务的,按完不成计划的数额,相应扣减部门下年专项预算安排。
第七条 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的考核激励
(一)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完成年度收入计划且超过上年实际完成数15%以上的,其超额完成部分,事业单位100%奖励给单位,行政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60%奖励给单位。
(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完成年度收入计划且超过上年实际完成数15%以上的,其超额完成的部分,事业单位100%奖励给单位(即政府不进行统筹),行政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60%奖励给单位(即政府统筹比例降低为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