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9〕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2008年10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2009年1月23日,《云南省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8号),结合云南省实际,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根据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将楚雄州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相关工作布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准确掌握粮食库存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为全面准确掌握粮食库存真实情况,更好地落实宏观调控任务,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国务院决定2009年在全国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州将从2009年3月起准备开展粮食清仓查库的自查、普查工作,并迎接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复查、国务院组织的抽查。各县市各部门要从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做好粮食清仓查库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对楚雄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州长任组长的楚雄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制定《楚雄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州粮食局,重大情况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按照楚雄州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清仓查库工作机构组成情况请于2009年2月底以前书面报州粮食局。
三、明确任务,周密部署
此次清仓查库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在楚雄州的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省、州、县市3级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等。按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清仓查库工作进度按6个阶段安排,工作时间为2009年4月初至5月底,统计时点为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各县市要尽快做好清仓查库各项准备工作,并认真按照《楚雄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部署本县市的自查工作,配合做好州级组织的全面普查、省级组织的复查和国务院组织的抽查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县市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各县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要将本县市每一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粮食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