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州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车统一招标采购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8〕128号)
州级各部门:
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楚办字〔2006〕1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规定,政府统一集中招标采购保险招标工作已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州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车保险的中标保险公司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二、保险服务期限
(一)所有纳入统一招标采购保险的现有公车由2008年12月31日零时起至2009年12月31日24时止。
(二)2009年内单位新增公车的保险期一律由投保日的零时起至2009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2009年州属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投保的险种
(一)车辆损失险(按各车型招标时点的重置价全额投保)。
(二)第三者责任险(每辆车赔偿限额20万元)。
(三)车上人员责任险(每辆车核定座位数每座5万元)。
(四)不计免赔险(按有关保险规定执行)。
2008年新购置的车辆各单位按上述险种统一投保,盗抢险由单位决定并与承保保险公司另行签署协议(合同)解决。
四、公车统一投保程序及保险费支付方式
(一)州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车由各单位在以上中标的3家保险公司中自主选择投保。
(二)单位与所选择的承保公司,按经州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批准的《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险种及缴费确认表》中明确的险种及具体承付保费标准签订《楚雄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车投保承保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承保公司将双方签署的《确认书》(四联)送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审核。
(三)编制内公务用车保险费由州财政局直接拨付承保公司。具体办法是:经州财政局审核确认的《确认书》交财政局有关科室办理国库直接支付手续。即由州财政局将保险费在核定的当年单位车辆使用费预算中直接支付给承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卡由车主单位保存,保险公司分车出具保险费支付凭证,此支付凭证一联返回州财政局,一联交由投保单位(注明“财政已拨付,不作报销凭证”字样)。车辆出险由各单位与承保公司直接联系解决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