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内容
(一)对县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考核指标
1. 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耕地面积保护。指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强对非建设性占用耕地的管理;坚决杜绝和防止乱批、乱占、滥用、毁坏基本农田的行为;确保耕地面积和基本农田的总体稳定。
(2)高稳产农田建设。完成州委、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高稳产农田建设任务情况。增加投入,改造中低产田,增加高稳产农田面积,保证高稳产农田面积的比重逐年增加。
(3)科技措施推广。指有组织、有计划地在粮食生产上推广重大科技措施,加强科技推广,提高科技覆盖率和单产。
(4)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投入。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县级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建立粮食投入的长效机制。
(5)粮食种植面积、总产量。指正常年景下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比上年的增减情况。实际完成数以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公报数为准。
(6)粮食种子储备。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和救灾工作实际,建立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
2. 切实落实好对种粮农民补贴政策
(1)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指各县市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通知》(云政发〔2006〕20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通知》(云财建〔2006〕68号)确实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2)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执行情况。指粮食直补资金、良种补贴资金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通过“一卡通”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兑付给农民以及补贴对象的情况。
(3)粮食最低收购价补贴拨补情况。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及时足额拨付给受委托的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的有关费用等补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