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深化改革,不断完善粮食购销市场机制和各级政府调控机制
(1)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
(2)深化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做优做强做大企业。重点扶持一批国有粮食收购、仓储、加工骨干企业,提高市场营销能力,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
(3)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粮油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油产业化体系建设,支持发展粮油精深加工,提高粮油附加值。支持和引导粮食购销、加工等龙头企业发展粮食订单生产,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
(4)进一步健全粮食调控体制。加强和完善地方储备粮体系建设,加强对粮油供求形势、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增强粮食调控的预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强粮食宏观调控调研,提高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效益。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召开1次粮食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粮食生产、流通等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正确引导粮食生产、流通,做到粮食供求总量、品种平衡,确保粮油市场基本稳定。
(5)切实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根据粮食供求形势,及时完善县市粮食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灵敏性和可操作性。有重点的在县市所在镇建设粮食加工应急设施,完善粮食应急加工、储运、供应保障系统,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加工数量和储备库存,确保在粮食市场发生较大波动时,各县市粮油能有效供给,主要市场能做到基本稳定。
(6)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进一步健全粮食库存监督检查机制,严格执行《
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和相关操作规程,使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切实做到粮食库存账账、账实相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虚报库存、套取补贴、擅自动用储备粮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粮食经营者认真执行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相关规定。
(7)加强粮食行政管理体系建设。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落实和健全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调查职责,保障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需要,确保国家有关粮食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切实发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保粮食安全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