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加强调控监管,保障粮油有效供给、保障市场基本稳定、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1)积极做好粮食购销。指导和督促国有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掌握粮源,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各县市国有粮食企业当年粮食收购总量(原粮)占本县市粮食商品量的40%以上。认真做好军粮、救灾救济等政策性粮食供应,确保供应及时、保质、保量。重点关注缺粮地区、受灾地区以及各类学校食堂、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粮油供应情况,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不得出现主要粮油品种脱销、断档,确保粮食市场稳定。根据本地粮食供求状况,适时适度增加商品粮油库存。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人口密集的主销区的重点粮食流通企业大米商品库存要达到5天-10天以上的销售量。
(2)加强粮食产销衔接。积极支持和鼓励省内外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建立长期、稳定、流畅的粮油货源渠道。铁路和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跨区域粮食运输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粮食主销区要支持企业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产区粮食生产、收购并定向运回销区。鼓励产区粮食企业到销区建立粮食销售网点,保障销区粮食供应。主产区粮食企业在销区建立物流配送中心和仓储设施的,主销区地方人民政府要给予必要支持。
(3)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切实加强对国际、国内市场的调查分析,加强对粮油生产、消费、进出口、市场、库存、质量等监测,加快建立粮食预警监测体系和市场信息会商机制。加强报告制度,特殊时期实行粮油价格、库存等信息1天1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蔓延。
(4)依法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齐心协力抓好粮食市场监管。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好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粮食协会等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
(5)完善社会粮食流通统计报告制度。县市人民政府积极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健全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完善粮食统计调查手段。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 和省委、省人民政府要求,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切实搞好全社会粮油供需平衡工作。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