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州工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基本数据情况等工作。
7. 州统计局。加强与农业部门配合,做好粮食种植面积、粮食产量的数据收集与公布,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的有关数据,指导、监督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等工作。
8. 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州分行。按信用贷款原则和方式,及时提供地方各级粮食储备、低保粮、最低收购价粮及其他政策性用粮的信贷资金供应: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国有粮食储备企业等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共同研究,积极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调销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支持力度。
9. 州国土资源局。贯彻落实耕地面积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耕地面积总体稳定等工作。
四、考核程序
(一)上报自评材料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相关部门在每个考核期间结束后,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县市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于考核期间的次年3月上旬前,将自评材料以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的文件形式上报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相关部门上报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同时报送与考核内容相关的依据材料1份,县市人民政府须填报《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考核指标评分表》。对有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州人民政府将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二)拟定初评意见
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报材料,对各县市及州级相关部门进行复评考核,并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抽查,提出考核意见,报州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三)确定奖惩等次
州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考核意见,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确定奖惩等次,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