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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古籍普查彝族文献收集整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古籍普查彝族文献收集整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8〕1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35号)精神,州文化局结合我州实际制定的《楚雄彝族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楚雄彝族自治州古籍普查彝族文献收集整理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批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七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加强
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3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州古籍保护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古籍是纪录民族文明成果的重要载体,保护好现有的古籍资源,对于传承中华文明,凝聚民族精神、维护民族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州的古籍保护工作,特别是彝族文献保护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现存古籍底数不清,特别是社会流散古籍和家传古籍疏于管理,很难掌握确切的数字;古籍老化、破损情况严重;古迹文物市场尚未纳入规范管理;古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尤其是彝族文献保护和整理人员匮乏。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新闻出版、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保护古籍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我州的古籍保护工作。

  二、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

  我州古籍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十一五”期间,在积极完成国家下达的“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任务的基础上,对全州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民族、宗教、档案、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重点做好彝族文献的普查,为建立全省古籍联合目录、古籍数字资源库和《云南省珍贵古籍名录》提供依据。在全州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彝族文献书目提要》,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争取州图书馆成为全国彝族古籍文献保护中心和省级古籍保护单位,同时在我州命名一批省级古籍保护单位和州级古籍保护单位;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支持各县市古籍和彝族文献普查、抢救、修复、整理和出版工作。通过努力,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州古籍和彝族文献得到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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