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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古籍普查彝族文献收集整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从2008年开始,用3年到5年时间,在全州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州各级图书馆、博物馆、教育、科研、民族、宗教、文物、档案、彝文研究所等部门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和彝族文献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州文化局承担全州古籍普查登记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州图书馆具体负责全州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各县市文体局承担本地古籍普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责任,各县市图书馆具体负责本地普查的实施工作。各级教育、民族、宗教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古籍和彝族文献普查实施方案,并按照国家的部署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古籍和彝族文献普查登记和上报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和彝族文献由州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

  (二)实现古籍分级保护,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制度。为了加强对珍贵古籍的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对珍贵古籍和彝族文献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对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云南省珍贵古籍名录》的重点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级政府对此要严格监督,定期检查,保证必要的投入,给予重点保护。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拟建立楚雄州彝族文献图书馆,制定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量较大,善本较多,管理制度完善,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可报省人民政府命名为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对符合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条件的单位,可争取申报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提高古籍修复水平。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尤其是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云南省珍贵古籍名录》、濒危古籍和彝族古籍文献的修复工作。各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要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参照云南省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楚雄州古籍数字资源库,逐步为公众提供古籍全文数字化阅览服务。对珍贵古籍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为读者提供方便的阅览服务。积极开展古籍的整理研究出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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