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信息交流,强化调查研究,提高监管工作成效
加强信息沟通。对扩大内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到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定期以《工作简报》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对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向黑龙江省扩大内需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介,加大曝光力度,发挥财政监督的震动、震慑效应;做好上情下达工作,及时向地方有关部门通报财政部扩大内需资金的最新政策和动向,便于地方更有效地申报项目、争取资金,形成畅通的信息网络。
加强调查研究。敏锐发现和把握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关注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机制、体制上的原因,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健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向财政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同时认真总结经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探索监督工作规律,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形成维护中央政令畅通、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体制机制。
五、严格财经纪律,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加大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配合黑龙江省扩大内需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行为,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对监管中发现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和财政部部署措施不力、行动迟缓,工作中推诿、拖办,或因失职渎职致使政策不能落实的财政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投资,截流、挪用、挤占扩大内需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从严查处,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扩大内需资金管理使用中一般性违反规定的,督促限期整改;对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构成违纪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对因疏于管理,工作失职,导致扩大内需资金管理使用混乱,或违反扩大内需资金管理使用程序,盲目决策,造成损失浪费的,除给予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行政处罚外,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舆论等多种手段,把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行政处罚与刑事惩罚结合起来、通报与网络曝光结合起来,坚决打击和惩治违法乱纪行为,把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