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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3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为主承办。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四川银监局同意可以开展此项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

  第五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家庭;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4)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5)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6)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7)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8)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

  (9)其他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政策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就读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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