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配合供电部门开展新建项目的前期工作,积极协调和配合供电部门办理与铁路、机场、国土资源、规划、林业、交通(路政)等相关部门在项目前期阶段的有关手续。
(二)规划(建设)部门
1.规划(建设)部门在收到供电部门变电站用地和线路走廊意向性协议或承诺函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向性协议或承诺函。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经初审,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供电部门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市规划,通过审阅材料和现场踏勘,对电网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
4.积极主动参与输变电工程项目的选址,协助办理项目前期的征地、赔偿和建筑的拆除等工作。
(三)国土资源部门
1.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供电部门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预审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按项目审批权限在报件资料齐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
2.牵头办理输变电工程项目前期的征地、赔偿等有关工作。
3.积极主动参与输变电工程项目的选址。
4.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供电部门请求出具变电站用地和线路走廊意向性协议或承诺函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向性协议或承诺函。
5.县(特区、区)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变电站站址《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情况核查表》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四)林业部门
1.在收到供电部门请求出具变电站用地和线路走廊意向性协议或承诺函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向性协议或承诺函。
2.负责林木砍伐证的办理和费用补偿标准,负责施工中林木砍伐方面的协调。
(五)环保部门
1.在收到供电部门申报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业务咨询服务咨询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2.对工期特别紧而资料暂时未齐全的项目,环保部门可先出具审查意见,供电部门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补齐资料。
(六)消防部门
对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项目,消防部门应分别在6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城管部门
积极支持和协调建设中涉及到的城市道路破道、开挖及设备安装位置等问题,并在收到供电部门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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