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除泄洪特殊需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河道安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九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播电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艺术)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以及网吧、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工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领域内存在的较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三)负责组织实施各种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四)负责全市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参与职业中毒、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开展职业危害、职业病的统计分析和防控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环卫单位、垃圾运输车辆、城市户外广告的安装维护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较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突发性事件应急监测及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商贸、餐饮企业和有关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危房隐患排查和危房鉴定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体育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安全和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