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稽查部门要按照《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三定方案的要求,加大供、销环节的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强食品加工、工业用盐和两商两户购销盐产品的监管;食品加工用盐要严格按照《食品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指导、督促企业建立经销商管理、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等经营管理制度;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把加工需要的非碘食盐和工业用盐流入食盐市场和居民用户;努力改变农村边远地区碘盐供应状况,提高碘盐覆盖率,确保人民群众合格碘盐食用率在90%以上。
商务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工商、质检、公安、盐业、卫生等部门开展拉网式检查,从源头抓起,查找影响碘盐销售和非碘盐冲击市场的原因,加强食盐市场监管,严厉查处非碘盐、假冒碘盐、走私盐冲销食盐市场的违法行为,决不允许工业盐等非碘盐流入食盐市场,维护食盐市场的经营管理秩序。
质监部门要加大对碘盐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日常监管和执法打假,严把产品质量关,不合格碘盐一律不准出厂销售。
卫生部门要完善监测体系和防治干预措施,突出重点防治。要经常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工作,提高监测灵敏度和覆盖率,加强监测管理,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尤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和预防,增加学校学龄儿童指标监测、育龄及哺乳妇女碘营养水平监测等。同时,要及时将监测信息通报商务、盐政稽查、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监测信息对防治工作的指导作用。
盐业公司要严把食盐和两碱工业用盐的源头关,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供应,规范调运、签收工作,务必做到食盐、两碱工业用盐企业点对点供应;不准加碘盐和两碱工业用盐混装,严禁擅自设立食盐销售网点;严格管理碘盐产品质量,不合格碘盐一律不准流通销售。
教育、工商、质监、计生、残联、盐业公司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开展监测和防治工作。
三、进一步强化健康教育
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碘盐健康教育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及大众传媒发布公益广告,广泛宣传和报道消除碘缺乏病科学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盐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使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及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防治碘缺泛病工作的社会氛围。卫生、发展改革、广电、教育、妇儿工委、工商、质监、人口和计划生育、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盐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好一年一次的“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