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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经济普查登记及前期各项工作质量检查验收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经济普查登记及前期各项工作质量检查验收的通知
(凉府办函〔2009〕5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经州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及前期各项工作质量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州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每县抽取至少2个乡镇,被抽乡镇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县单位总数的2%,验收单位总数不足2%的应扩大验收范围达到2%以上。县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对所属乡(镇、街道)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抽取1个普查区进行检查验收,被抽普查区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乡(镇、街道)单位总数的5%,验收单位总数不足5%的应扩大验收范围达到5%以上。
  二、质量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和入户登记工作情况;
  (二)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准备情况;
  (三)各县市经济普查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特别是普查经费、人员、机构、责任、措施、宣传落实情况;
  (四)经济普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三、验收的方法和要求
  (一)验收方法。普查登记数据质量抽查验收时,要对被抽中的乡镇(普查区)内的所有单位重新逐户调查核对。抽查完成后每个乡镇(普查区)要填写一份经济普查质量验收表,以计算抽查地区的数据质量。具体方法是:以实地察看、入户核实、议查、检查单位表登记质量。
  (二)验收要求。各验收组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县市(乡镇)经济普查办交换意见,对发现的倾向性差错应要求县市(乡镇)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复查纠正。数据质量抽查结果不达标的地区要重新返工,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直到数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验收工作中至少要抽选百分之十的报表进行检查,漏报率和错报率小于验收标准的,验收合格;高于规定标准的要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后进行第二次验收,并计算返工后的差错率;如第二次抽查仍不合格,必须再次返工,并进行第三次抽查,直到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质量抽查验收标准
  (一)法人、产业活动单位的错报率低于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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