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重点河流“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重点河流“河长”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一月十一日
朝阳市重点河流“河长”制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我市各河流水质达标,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8]71号)和《关于对重点河流实行“河长”制的通知》(辽河办发[2008]7号)精神,我市对重点河流实行“河长”负责制,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长治久洁”的总体要求,以关注水问题、提高水质量,改善水环境为核心,扎实开展全市河流整治工作,切实保护好市域河流河容岸貌,真正提高水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明确各河流“河长”履行编制整治规划、整治河容岸貌、清理疏浚河道、取消污水直排、限期改善水质、保护饮水安全、消灭管理盲区、落实长效管理措施等管理职责。争取到2010年,河流城区段全部实现景观化,非城区段达到乔灌草护岸,切实提高我市河流水质,改善水生态环境。
三、实施范围
我市辖区内大凌河及其一级支流、小凌河等一级河。(河长名单附后)
四、组织实施
(一)各“河长”要对所负责的河流水环境现状(河容岸貌情况、阻塞淤积情况、堤岸防护情况等)、污水排放(排污口位置、排污单位、污水量、污染物浓度、污水处理设施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建立台账,并制定相应整治计划。
(二)环保部门负责对“河长”制管理工作进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市环保局要按照《辽宁省污水排放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全市河流水域划分禁止排放区和允许排放区,并报省环保部门批准。禁止排放区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和直接排入污水,已有排污口的排水应在确保浓度达标的前提下,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按照《朝阳市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区域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逐月、逐季考核,对出行政区域断面水质不达标的各河段,由市财政局直接扣缴该河段政府资金,做为市级水污染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三)其它市直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确保“河长”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水利部门负责对全市河流的河容岸貌、清淤疏浚、排污口截污封堵、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倾倒等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对具备封堵条件的排污口坚决实施封堵。整治和取缔临河取土、河道挖沙。做好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土部门负责河流流域矿山生态破坏查处和恢复工作的协调指导;林业部门负责河流两岸护岸林、草地建设与保护的协调指导,防止植被破坏;农委负责河流两岸面源污染控制的协调指导;动监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协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