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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4、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四)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程序。申请开办小额贷款公司,应首先向县(市、涉农区)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详见《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县(市、涉农区)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认真初审,拟定申报方案:
  1、县(市、涉农区)级人民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2、县(市、涉农区)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3、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方案由所在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提交领导小组票决审议。审议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将票决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意见,由省政府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筹建的批复意见。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意见签发之日起6个月。未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市政府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延期申请,筹建延长其最长为90日。
  小额贷款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完成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可在开业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省政府金融办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由省政府金融办收回批复文件,通知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并予以公告。开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5日内,应向省政府金融办、本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属地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相关部门应跟踪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使用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住所、经营期限的,由县(市、涉农区)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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