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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二类疫苗价格政策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二类疫苗价格政策的复函
(2008年11月12日 新发改医价[2008]1896号)


博州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对生物制品(二类疫苗)价格管理办法的请示》(博州发改价〔2008〕17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疫苗属于药品的范畴。因此,二类疫苗的加价政策仍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意见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6〕1281号)规定执行,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销售的二类疫苗按实际购进价,顺加不超过15%的最高加价率;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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