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强消防业务经费保障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车辆装备、营房设施、官兵就地医疗、人身伤亡保险等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业务经费增长不低于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时要保障各级消防建设配套经费,要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和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按照重点乡(镇、街道)不低于2万元、其他乡(镇、街道)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将派出所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进一步落实各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各级教育、卫生、商务、文化、交通、旅游、工商、建设、经贸、安监、质监、人防等职能部门要主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从消防规划、工程设计、项目审批、资质办理、行政许可、年检换证等环节将消防安全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前置条件;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消防工作检查考核标准》(综治办〔2008〕88号),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范围,拓展推动消防工作发展的增长点。各级交通、安监、林业等部门要将必要资金投入公安消防部队,增强公安消防部队扑救森林火灾、实施交通事故救援和处置易燃易爆、矿山事故等各类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消防工作标准,建立检查考评奖惩机制,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行业、系统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在消防安全管理上的主导作用。
(四)进一步落实基层组织消防工作责任制。各县、特区、区要重点抓好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明确责任主体意识,推动基层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驻村干部履行好消防工作职责。年内,基层组织对村寨、社区的消防安全大检查不得少于4次,同时要将消防工作基层的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结合起来,确保基层组织履行职责到位。
(五)进一步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在今年3月份前重新调整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级有关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下发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特别是对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的管理,强化其主体责任,提高其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检查、整改、宣传教育能力。同时严格按照《贵州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标准》对人员密集场所实施考核,确保辖区人员密集场所达标率为100%。全市人员密集场所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现场会拟定于今年7月召开,届时将推广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