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立并落实每季度对通风系统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措施并严格执行的制度。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稳定、不可靠以及矿井有《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所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井下生产作业,限期进行整顿。
(二)强制推行保护层开采,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实现保护有效和抽采达标(抽采达标)。
1.强制推行保护层开采,实施区域性防突措施。在此基础上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建立瓦斯抽采计量考核奖惩制度,督促煤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治理瓦斯。
2.瓦斯治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通过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瓦斯,降低煤层中的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从根本上治理防范瓦斯灾害。坚持“可保尽保、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的原则,把煤矿瓦斯先抽后采落到实处。
3.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坚持地面抽采与井下抽采相结合,坚持邻近层与本煤层抽采相结合,坚持采前抽采与边抽边采、采空区抽采相结合,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间和条件充分抽采煤层的瓦斯。
矿井必须建立抽采系统季度分析处理制度并实施。矿井瓦斯抽采能力要与采掘布局相协调、相平衡,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采取瓦斯抽采措施后,其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即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有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从而达到“消突和治理瓦斯超限”的目的。
4.严格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规范》加强矿井瓦斯抽采设计审查和抽采瓦斯管理。
2009年地方煤矿中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全面安设地面永久性封闭式瓦斯抽放系统和开放式瓦斯抽放系统,实现开放式、封闭式系统分开运行。实施巷道底(顶)板瓦斯预抽和本煤层瓦斯抽采等多种方式封闭式抽采瓦斯,采掘工作面抽采后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
(三)完善监控有效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控有效)。
1.集团化管理的煤矿企业和所有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生产调度室,并安排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矿级管理人员和调度员24小时值班。调度室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设在调度室,并同时安排监控人员值班,与调度值班实现联合值守。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做到监控有效、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安全监控系统采用双机或多机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