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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六盘水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2008年-2010年)的通知

  (五)全力推进煤矿隐患排除工作(隐患排除)。
  煤矿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通过采取瓦斯治理“专家会诊”、瓦斯“零超限”管理和煤矿分类管理等有效措施,遏制重大以上瓦斯事故。隐患排除上要做到“四明”,即明确隐患内容、明确排除时间、明确责任人、明确投入。市县两级都要建立煤矿瓦斯治理专家组会诊制度,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落实,指导督促煤矿企业不断提高瓦斯治理和利用水平。
  (六)全力推进煤矿瓦斯综合利用(综合利用)。
  1.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和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8号)精神,切实把国家、省对煤矿瓦斯综合利用的有关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推动煤矿瓦斯利用工作。
  2.在全市煤矿推广瓦斯发电、瓦斯民用和液化技求,推进瓦斯综合利用,努力实现瓦斯“变害为利、变废为宝”。通过“以用促抽”和“以抽促采”,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煤矿实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3.煤炭、发改、供电、安监、环保、科技等部门要研究煤层气利用的有关政策,制定、执行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和优惠电价的措施和办法,多渠道争取国家和省的政策扶持。
  4.煤矿企业要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用促抽。
  5.从现在起,凡已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其瓦斯综合利用要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竣工验收时,必须实现瓦斯利用。
  6.现有生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2010年12月底前必须实现瓦斯综合利用。
  2008年争取新增1对大中型矿井(土城矿)实现瓦斯发电,新增6对小煤矿实现瓦斯利用;2009年,争取建成1座瓦斯液化站(玉舍煤业),新增6对小煤矿实现瓦斯利用;在2010年,新增2对大中型矿井实现瓦斯发电(响水煤矿、松河煤矿),新增6对小煤矿实现瓦斯利用,力争盘县红果新县城实现瓦斯民用。
  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建设方案
  根据全市实际,结合国家和省瓦斯治理及综合利用规划要求,到2008年底,市及各县、特区、区和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专门机构和工作体系,明确各阶段瓦斯治理及综合利用的目标,做到思路清析,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扎实抓好全市煤矿瓦斯治理及利用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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