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瓦斯综合利用控制目标,基本分7分。
完成瓦斯综合利用控制指标,得7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扣2分,扣完为止。
5.瓦斯综合利用规划目标,基本分3分。
完成瓦斯综合利用规划指标,得3分。未完成的,每降低3%扣1分,扣完为止。
(二)定性目标,基本分20分。
1.成立了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有专设机构负责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日常工作得2分,缺1项扣1分。
2.按要求制定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2008年-2010年)和年度计划得2分。缺1项扣1分。
3.按时报送煤矿瓦斯抽采综合利用月报表得2分;不按时报送1次扣0.3分,未报送1次扣1分,扣完为止。
4.按要求对年度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瓦斯抽采和综合利用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并制定有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得3分,否则不得分。
5.及时传达上级关于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的有关指示和要求,制定有季度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计划、总结得2分,缺1项(或1次)扣1分,扣完为止。
6.完成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的阶段性专项工作得2分,否则不得分。
7.适时组织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消除隐患得3分,按制定的工作计划,排查矿井每少1矿次扣0.5分,排查出的隐患有1处未整改扣0.5分,扣完为止。
8.加强煤矿瓦斯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得2分,对力度不够的,给予适当扣分。
9.按要求及时报送其他有关材料得2 分,每少1次扣1分,所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每次扣0.5分。
(三)其他扣分项目。
1.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受到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4分;受到省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市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2.各县、特区、区每年应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进行会诊。并对会诊出的隐患认真督促整改到位。会诊每少1矿,扣1分,1条隐患未按规定时限整改完的扣0.5分,扣到10分为止。
3.所属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未按要求实现区域联网的扣10分;只有部分矿井实现了联网,每少1个矿井联网,扣0.5分,扣到10分为止。
4.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分。
(四)加分项目。
1.本单位有瓦斯事故指标,但未发生瓦斯事故的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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