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财务管理和部门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预算安排、项目申报和分配财政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立项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资金申报书、项目批复、资金下达(拨付)文件、项目实方案(作业设计)及批复等文件。
(三)预算执行或项目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四)项目实施文字、影像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项目实施的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为实施项目所采取的办法、措施;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第八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建设周期实施评价。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
(一)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因素分析法。通过列举所有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对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公众评价法。对无法直接利用指标计量其效益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打分,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选择重点项目(一般为财政投资100万元以上)组织实施效绩评价工作。财政部门每年选择3个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同时,根据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主管部门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复核评价。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在本系统内自主选择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拟定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并商财政部门确定;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市级各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每年至少选择1个以上项目开展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