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必须坚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实保护耕地。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黔府〔1987〕55号)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 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实行统一征地制度。统一征地工作除由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外,其余由市、县(特区、区)两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乡(镇、街道)协助。征地服务费,按省的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条 严格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不能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交财政部门管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专款用于开垦恢复新的耕地,其缴纳标准和收取权限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临时用地要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用地单位因临时使用土地或其他原因造成土地毁坏、破坏的,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用地单位须按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标准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复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申请临时用地的单位自行复垦的,要先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作为保证金。待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对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并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予以退还;用地单位复垦的土地不符合要求的,保证金用于冲抵土地复垦费。
第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集体土地承包权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自然解除。
第十条 在实施征地工作中,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拒绝、阻挠国家依法征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用地手续的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