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
5.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报批时须提供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定点意见。
6.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用地资料时,应备齐下列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县级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合理性的说明及征地补偿费用兑现承诺;采取多途径安置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说明及承诺;
(3)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4)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土地征前公告、地类确认、补偿安置听证材料;
(6)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7)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确认材料;
(8)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9)城市总体规划图、详细规划图或村庄、集镇规划图及其批准文件;
(10)征地补偿款预存资料;
(11)建设项目尚未开工的说明;
(12)压占测量标志的审查意见。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手续的报批。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或项目核准(备案)前项目业主要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2.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备案)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县级人民改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建设用地经批准后,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组织实施,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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