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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4.建设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的各阶段,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并参与竣工验收。
  5.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报批时须提供经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规划定点意见。
  6.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用地时须报送下列材料:
  (1)用地申请;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和评审意见;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8)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9)占用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确认材料;
  (10)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评审结论;
  (1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及批准文件。
  7.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用地应加送下列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县级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合理性的说明及征地补偿费用兑现承诺;采取多途径安置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说明及承诺;
  (3)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4)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拟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须提供草签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6)土地征前公告、地类确认、补偿安置听证材料;
  (7)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涉及规划修改的,对不涉及基本农田,且其所在乡镇规划属于市人民政府批准权限的,报批用地时,附市人民政府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准文件;其他乡镇规划或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修改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上报;
  (8)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
  (9)压占测量标志的审查意见;
  (10)征地补偿费预存资料;
  (11)建设项目尚未开工说明。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的有关补偿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1.征收稻田、菜地(鱼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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